摘要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支付宝事件"以国家金融安全和外资准入限制为理由的去外资模式引发了人们对我国在金融服务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外资准入问题的关注。在国际条约层面,参考中国银联与VISA金融服务市场开放之争的"美国诉中国电子支付服务相关措施案"的裁决,可以认为在第三方支付的"商业存在"方面,我国承担了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以市场准入的义务,但是可以有资质条件方面的限制。而在国内立法层面,主管部门对于金融服务领域限制外资目前仅有寥寥数语的的原则性规定,而并无具体细则。在实际操作层面,一些存在外资协议控制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牌照,说明这一领域对外资的大门并未关闭。在可预见的将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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