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张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性质 ;并认为此种定性能够符合国际贸易、航运惯例、当事人意图及现行法律规定 ,而且 ,还可以合理解释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以及现行法律对提单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