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了《会计法》的相关条款,将原"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才能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变革,一方面说明了原有从业资格在管理和实践中存在问题和局限性,已不适应新形式的发展需要,又无法克服日益突出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为如何改革后新的会计群体指出了思考方向。

  • 出版日期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