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3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实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法可依,有利于侦查机关强化对自身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遏制非法取证,加强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随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逐步推进,侦查机关如果仍然沿用以往的取证方式,辛苦获取的证据就可能因为手段不合法等问题而在后来的审判环节遭到排除。作为最主要的取证主体,侦查机关应当主动建立部门内部的非法证据排除审查和工作机制,以有效应对刑诉法修改给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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