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存在价值选择失衡、法律适用僵化、功能取向单一等局限。为了克服这些局限,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地减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数额。从我国的实践情况出发,以生计酌减和公平酌减两种模式构建侵权损害完全赔偿酌减规则,是侵权责任法未来发展的趋势。生计酌减与公平酌减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前者要求客观上赔偿义务的全部履行将威胁行为人生计,后者要求损害赔偿义务的全部履行将造成行为人显失公平。酌减规则的适用虽会导致行为人的部分赔偿责任消灭,但受害人对酌减后的赔偿数额仍享有债权请求权。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