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生态文明建设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运用法治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应有之义。环境犯罪需要刑法惩治,生态文明保障需要刑法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需科学配置刑法在法益保护、人权保障与秩序维护三者之间的机能,以应对风险社会的现实风险,并保持刑法的基本品性。生态法益作为人在生态文明时代权利形态的一种,应受到刑法的有效保障。生态法益的有效保障,在刑事立法中要求法益的类型化、具体化和可测量化,在刑事司法中要求有效的法益识别、法益度量和精细化司法。生态文明的刑法保障受到整体法治价值的牵引与制约,刑法需与宪法、行政法、环境法等共同承载保护生态法益的使命。刑法技术与生态科学的有机结合,将有助于生态社会中刑法对人的价值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