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Viacom vs YouTube二审判决中,法院从几方面澄清或发展了认定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责任的规则。首先,"知道"是指知道特定侵权内容,而不是指了解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但"故意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等于知道"的普通法规则与"红旗标准"规则并不矛盾。其次,视频分享网站内部信函可以用于证明:网站经营者知道特定视频是侵权的。最后,判断视频分享网站"有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并进而认定其"替代责任"的条件,并非是其已知道特定的侵权行为。同时,也不能仅因网站有能力阻止用户获取侵权内容,就认为其"具有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

  • 出版日期2012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