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京都碳贸易机制的发展越发显现出与世贸组织涵盖协定的议题交叉。界定碳信用单位的交易属于"货物"抑或"服务"贸易,可以明确其不属于GATT管辖的产品范畴。作为服务贸易的碳贸易机制与GATS的原则规则存在着广泛的议题交叉,需要择机将碳贸易机制纳入世贸组织贸易与环境议程,促使气候与贸易的国际法规则的体系协调。

  • 出版日期2012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河南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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