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第一章总则(接上期)为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如果某商标中包含有或者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于是在该商标中使用该标志来标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不去认明真正来源地的性质,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依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

  • 出版日期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