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人民事能力多元论是把法人盲目比附于自然人的结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无存在的必要,法人民事责任能力属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个方面,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严格说来法人的民事能力只包括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传统理论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受限制论及差异论均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制度功能相矛盾,把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一个"空间"的论点将会使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本身面临被解构的危险。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一个"空间",而是一个"点",它具有一元性、平等性、不可分性、不受限制性,不具有多元性、差异性、可分性、可受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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