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渔业互保制度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在特定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历史条件下诞生和发展的,这是一项保险制度的创新。尽管他已经有17年的历史,但是还没有完全被相关政府部门认可和列为保险经营的"正规军",还得不到中央财政的支持,也缺乏发展的法律环境。作者认为,要科学地和正确地认识渔业互保现象和渔业互保的事实,在法律上确认他们的双重身份,在政策上支持他们的健康发展,同时渔业互保协会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特别是让投保渔民参与协会的民主管理,给予他们一定的资产所有权和分配权,同时协会也需要完善其巨灾风险管理机制,保证其保险业务的安全经营,同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保险产品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