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租汽车牌照属于一种新型财产,源于政府管制行为与行政特许行为,二者依次创设出的是类型化的牌照财产与特定化的牌照财产。这种新型财产是在克服市场失灵、负外部性以及政府失灵等缺陷的过程中产生的。对于该种财产应当采取公私法融合的法律治理体系,其立法重点是在《物权法》中明确其国家所有权归属,并且在此基础上,将牌照的利用关系界定为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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