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权益,是指主观权利,即民事主体有条件行使的权利。只有这种主观权利才能成为侵害的对象。民法贯彻的法官不得拒绝审判和遵守政策、社会公共道德原则,说明法规则并不完全限于成文法的规定。因此,不存在无法规则或者权利根据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第2条广泛列举民事权利又用了"等"字的灵活规定,表明立法对受保护的权利采非限定主义,又归结为"人身、财产权益",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内在的连续性。本条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