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典化是立法理性化的首要手段,立法技术是民法典质量的重要保证。我国《立法法》亦对立法技术设定了要求: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是我们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在法律史上,惹尼是较早对民法法典化立法技术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他关于法律语言、法律术语、法律抽象等问题的论述,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的民事立法历来具有简明易懂的特点,但《民法总则》在措辞与行文方面仍然有值得商榷的条款。从立法的简约精神来看,《民法总则》中大量的定义、列举和一些冗余性条款显然没有必要。从民法典规范设置的角度来看,《民法总则》中设置了大量的援引规范,加剧了法律渊源的分散化现象,增加了主体找法的困难;另外,《民法总则》中还存在肯定性规范与否定性规范错配的现象。这些都说明:在下一步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立法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水准都有待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