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围绕上海保险交易所的法律定位,在借鉴国际上现有的保险交易所模式和我国现有的证券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的法律定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法治环境与保险业的特殊性,认为上海保险交易所应当是自律管理的独立法人,组织形式应采用会员制,应是保险、再保险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市场,但不应被赋予独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