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清代甚至中国古代司法是否依法裁决,学界争议极大,相关研究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清代州县官一旦有能力将案件在本层级结案,为平息争讼,他们倾向于脱离律例硬性规定,甚至可能从自由裁量滑向擅断。因此,在这个层级,依法裁决的空间有限。徒刑及其以上案件一旦进入审转覆核流程,州县官倾向于形式上依法拟判。在这一流程下,各省督抚到刑部,大部分官员经手案件时尽可能依法裁决,以免被上级驳回或问责。对命盗重案,皇帝基本尊重刑部官员的专业意见,但是,涉及政治性的案件主要听由皇帝个人旨意,存在典型擅断特征。可见,清代司法体制的要求与日常实践存在较大差异;以现代西方法制标准评判清代中国司法乃是对古人的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