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在其他协同行为证明结构等诸多关键层面的规定仍需明晰。"其他协同行为"因果关系的证明可通过间接证据以推定方式达到证明标准;垄断协议豁免条款适用的前提并无行为要素的限制,且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处罚"上一年度"的界定及额度的控制,应当回归行政法部门进行"合理性"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