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今的多边贸易体制之下,国营贸易企业承担了多重义务。除GATT第17条对国营贸易企业明确的义务界定之外,国营贸易企业还需承担作为补贴提供者、补贴接受者与反垄断法上的义务。这些义务体现了现行多边贸易规则对国家参与经济的不信任。国营贸易承担的多重义务,从根本上讲是多哈回合农业谈判关于国营贸易存废之争的投射。对我国而言,在积极参与新规则的谈判与修订、为本国国营贸易企业创造合法的发展空间之余,还应同时采用包括私营贸易企业、行业协会等其他手段,完善对出口竞争的统筹与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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