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是专利初步审查制度的有效补充,但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放宽评价报告申请人资格、规范评价报告公开方式,可以制约权利人滥用专利权。人民法院对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临时救济措施的采取,应当要求权利人提交评价报告,并赋予被控侵权人程序性权利,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应基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综合分析、比对,才能体现专利侵权案件中评价报告的证据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