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商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商事立法的典范,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体系,以商人作为构建商法典的基础,并从商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行为。德国商法理论形成了包括实际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形式商人、拟制商人和表见商人的商人体系。我国的商法学者提出了制定《商事通则》的构想,并致力于构建能够统领现行商事规则的商法总则制度,而其中商主体制度是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德国《商法典》中的商人概念及认定标准能够对我国商事立法体系选择、商主体认定标准等方面给予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