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立法实践上来看,单位均不具备证人资格。然而,同案被告人、生理及精神上有缺陷和年幼的人、警察、鉴定人以及见证人,由于其具有同证人作证相同的本质特征,如果将其排除在律师伪证罪的对象范围之外,显然与刑法平等性的实质内涵相违背。因此,律师通过威胁、引诱等手段获得违背事实的证言,在符合律师伪证罪其他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应当受到刑事追诉。

  • 出版日期2011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