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首当其冲的是遵循宪法所确立的一系列原则,这也是"依法立法"的题中之义。任何脱离、违背宪法原则的设计方案都将会影响立法的权威性。一、引言相较于日益细密的行为法,我国的组织法总体上比较粗疏。几部重要的组织法都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立法产物。有的迄今未经历过修改,如《国务院组织法》。有的虽已被多次修改完善,但仍然留下很多规范空白。《人民法院组织法》迄今虽已经历过三次修改,但还是存在规范与现实严重脱节的情况。例如,尽管行政诉讼制度早在1983年经《海上交通安全法》孵出雏形,于1989年系统建立,并于2014年通过修订《行政诉讼法》实现系统升级,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依然将人民法院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