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监察作为国家保护义务来源于劳动者生存权利。我国通过设定劳动基准划定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劳动监察是劳动基准有效履行的有力保障。然而,作为国家义务,劳动监察是以行政执法权为运行动力的,所以影响执法权运作的因素同样会影响到国家义务的正常履行。我国劳动监察欲对现实存在的大量劳动者被侵犯的生存权利切实履行保护义务,就必须首先明确其职责定位,通过监督与制约确保权力的规范行使。中国劳动监察应以实现体面劳动作为发展方向并进行相关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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