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的定性直接影响着法律规范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合同的适用常常会出现不同的选择。有些法院采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有些则采用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不仅不利于我国司法的稳定性,同时也不利于我们对行政合同的理解。出现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没有全面、系统、准确的辨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对两者的把握不明确。本文基于这一问题点,来把握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阐述行政合同的基本构成,以便推动我国行政合同的司法适用,保障行政合同司法程序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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