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土简牍中的"案致",依据其"审阅核查"的基本含义,可进一步表示郡对县上计文书审慎查阅的行政程序、县内下行文书中上级指示下级妥善处理的程式用语和文书案卷在不同部门间的传送流通三种含义。与"案致"相关的概念"致案"和"致书",分别指代行政文书案卷移送的过程和具有通知书或通行证性质的一种官文书。在《二年律令》所处的汉初,"案致"是相国和御史有权为之的一项行政程序,包含于县道官吏谏言的过程之中,是地方参与国家立法准备环节的体现。县道官吏上书,必须严格按照"县道官——属所二千石官——相国、御史"的层级逐级进行,否则构成"径请"。由《津关令》可知,县道官吏的立法建议是具备实践可行性的细则规定。传世文献中的"案致"表示司法官吏对犯罪者援法定罪的过程,在一定语境下可能是查处、审判、办案全过程的代称。

  • 出版日期2020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