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动物在法律中应该处于怎样的地位,是等同于一般无生命之物还是给予其一定的权利主体资格,或是采折中主义,赋予其区别于一般物的特殊资格,历来是法学界有争议的问题。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动物福利观和宣扬"众生平等"的动物权利观从哲学及伦理学层面反映了关于动物地位的两种不同观点。本文通过从法律角度对这两种观点进行比较分析,主张动物福利观更为可取,即将对动物的利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在法律层面则将其视为法律客体中等级最高的物加以最高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