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此款是对保险诈骗罪共犯的规定,针对该条文是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也表明对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别仍需要进一步的加以明确。对于注意规定的作用和立法者进行法律拟制的目的,需要进行区分。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会导致对法条适用上的截然不同,因此为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必须正确区分好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究其本质,保险诈骗中共犯法条规定是注意规定,以此为例具体探讨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别。

  • 出版日期2013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