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卡尔·拉伦茨与伯恩·魏德士在各自的法学理论著作中均针对漏洞理论开展了研究和分析,二者的漏洞理论虽在漏洞概念、范围、种类及漏洞填补方式等基本问题上存在差异甚至对立,但都认同漏洞是否存在是一种主观评价的过程。对二者漏洞理论的比较评述,目的不在于讨论孰优孰劣,而在于明确二者理论的差异有其各自的社会历史、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背景,对其观点的引用应注意前提条件的对应,而不能根据需要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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