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存在证实偏见,所谓的结果正义无法得到理论的支撑。在民间借贷中,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既非买卖合意,也非纯粹的担保合意,而是附有选择权的清偿合意。于两种债务清偿方式中,若债务人选择履行还款义务,则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消灭,债权人也丧失了请求债务人交付担保型买卖合同标的物之基础;若债务人选择交付标的物,则借款法律关系同样消灭,债务人无须再履行还款义务。由于债务人可以根据客观情势的变化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清偿方式,所以担保型买卖合同的设立并未使债务人处于急迫之境地而不得已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因此其并不受流质禁令的约束。

  • 出版日期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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