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理论研究者大都反思了同体问责的现实及其缺陷,提出了异体问责的主张,但并没有去检视异体问责主张的问题脉络与现实困境,也没有分析异体问责主张实现的可能性及其发展限度等。作为两种不同的行政问责模式,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在行动结构、内容与程序、可控性和精神气质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同体问责是在政府内部分配问责权,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异体问责使政府接受外部的监督和控制,为宪政问责创造条件。同体问责是必要的,但很难避免"官官相护"的弊病。异体问责是值得期待的,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困扰同体问责的权力合谋的问题,同样也会困扰形式上的异体。对于有效的问责制而言,真正的问题在于政府官员应当向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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