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景名胜资源国家所有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因在于风景名胜资源是一个高度复合的概念,其所有权分别指其中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所有权。美丽中国建设要求未来修法或立法应明确:风景名胜资源可以成立国家所有权;可通过法律规定对不同主体的风景名胜资源所有权征收实现国家所有权;该种征收基于生态功能保护优先的公共利益,该种国家所有权只能为公共目的服务,其本质为公共权力;不同于现行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不能相分离、不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