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属性决定了体外受精胚胎的处置规则。体外受精胚胎是何法律性质,学界主要有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在立法和实践中采用何种学说,不仅要考虑胚胎提供者的意愿,而且要充分合理利用剩余胚胎,折中说正好符合此要求,但其认为胚胎具有不同性质的几个阶段,这一点不尽科学。对胚胎植入母体之前、胚胎植入母体之后及剩余胚胎三种情形分别提出相应的配套规则则更具合理性,以最终实现胚胎提供者、胚胎及社会三者权利的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