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药具管理中心、卫生发展中心(国家药物和卫生技术综合评估中心),国家心血管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国家儿童医学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促进药品回归临床价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的工作部署,我委组织制定了《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 出版日期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