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182条对《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修改提升了获利返还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但并未解决其在司法实践中因缺乏可操作性、适用范围过窄而较少得到适用的问题。基于对境外实践的考察及获利返还正当性基础的论述,本文对获利返还在侵权法中的适用进行梳理:获利返还的适用范围可采取开放式列举的规范模式,在防止滥用的同时保持面向未来的开放性。获利返还的论证应该分为两个层次:首先证明该请求权的成立,而后确定具体的返还数额。在确定返还数额时可通过对被侵害权益作用的类型区分确定是否对侵权获利进行分摊,并通过文书提供命令及证据妨害规则合理调整双方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