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就香港特区适用国际协议进行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中国参加的已经在香港适用的国际协议继续在香港适用;中国没有参加的政治性协议停止实施;其他协议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授权或特殊安排后可以继续在香港适用;中国新缔结的协议在香港的有条件适用;以及香港特区在授权范围内缔结和参加国际协议。尽管香港特区进行了宪制转换,但是由于基本法对香港原有法律制度的保留,协议在香港的适用仍然以转化适用为基本适用方式,尤其是国际人权公约在香港的适用方式应为转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