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世纪80年代的"两权分离"到当前中央提出的"三权分置"政策,都是适应我国农村土地发展的重大变革。文章从分析"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人手,立足政策目标转换为法律价值的问题,提出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平等权利,应设置用益物权性质的经营权并对不同主体的权利内容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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