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赋予商务部在兼并审查上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机制,商务部兼并审查的自由裁量权有在合法性的遮蔽下走向滥用,存在作出恣意、武断的不合理裁决的危险。完善兼并审查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制度,应该采取体系化的建构思路,实现从规则到原则的控制;设计参与式的程序规则,实现从公开到民主协商的控制;完善可问责的司法审查制度,实现从合法到"合理"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