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被认为是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一种规则。文章以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公司诉蒋胜男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原、被告不同的诉辩主张所蕴含的不同思路作为切入点,结合侵权构成要件,指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仅是认定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的一种盖然性判定方法。当抗辩方提出关于权属有约定在先的合同抗辩时,意味着需要审查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这一侵权构成要件是否成立,此时应当先对合同约定的事实予以审查,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的相关事实优先于"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相关事实的确认。

  • 出版日期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