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具有"小额多数"的特征,我国现行的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而无法适应此类群体纠纷中保护分散性利益、制裁群体性侵害、为公众提供有效救济途径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借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经验,改变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机制,是现阶段的可行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