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有一套完善的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法律规制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综合性立法和对食品添加剂的专项立法,构成了一种典型的"伞状"体系。欧盟立法以肯定的形式列出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依其立法,只有经批准列入食品添加剂清单才可使用添加剂,并且必须严格遵照使用标准和监管制度。我国规制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立法存在着法律体系分散、标签制度欠缺、使用标准不统一、食品添加剂清单不科学等问题。我国可以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基础上对分散的立法进行整合,对使用标准进行完善,统一监管部门职责,健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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