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法作为沟通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社会媒介,在面临二者间的张力时通常是游刃有余的,也即事实与规范是高度吻合的。可是,在实际中,事实与规范不总是重合,作为一般行为规则的法不能够完全涵摄个案事实。如何实现二者的对应,使法治得以可能,是困扰西方法哲学的一个难题——从凯尔森"纯粹法理论"的构建到哈特与富勒的论争再到拉兹、麦考密克以及德沃金,无不是为此而努力。然而,中国语境下事实与规范的冲突却不能照搬西方语境中的"等置模式",其样态则表现为"太极图模式",即法与外部而非内部事实不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