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秦至魏晋时期方所介词"以"可以表示动作发生的方所、动作行为的起点、终点以及动作的方向,相对于其他方所介词的同类用法,"以"的使用频率不是太高,且所在句子的核心动词也比较有限;另外"以"还可以引进动作行为涉及的方面或范围以及观察事物的角度,这两类用法是其方所用法的进一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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