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吸收国内共同犯罪理论中的观点,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原因力说"进行了进一步修正,认为:"通说"主张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不仅无法实现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更违背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在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上,原则上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立场,并区别对待不同的犯罪类型和各个犯罪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例外情况下,对主观方面的认定要求不宜过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