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携程亲子园幼师虐童事件再一次将虐童问题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基于幼教行业职业的特殊性,以本案为切入点,论述了刑事法律规制幼教行业虐童行为的必要性。通过相关罪名的对比,对幼师虐童行为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探讨,结合我国刑法体系结构和社会现状,提出单设虐童罪并不现实。应当从《刑法修正案(九)》入手,从罪名界限、责任划分、量刑层次方面完善虐待被监护人罪,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实践经验,辅之以各种非刑法处断措施,进而合情合理且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规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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