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大传统"为基础的社会救济面对复杂化、多样化、利益型的农村纠纷时显得力不从心。以国家正式法律为基础的司法救济面对来自农村"熟人社会"的基层纠纷仍然是鞭长莫及。因此,积极发挥以"小传统"行政权威为基础的行政救济成为历史的必然、时代的要求。然而,基层政府行政解决纠纷机制面临种种困境造成这一具有独特优势的纠纷解决机制面对现今的农村纠纷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府行政解决纠纷机制更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