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历史的视角看,中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的建立受到了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去苏俄化"的观点对去掉传统四要件体系中的那些强调阶级斗争的内容具有积极意义,但不能因此而全盘去掉或者否定四要件体系这一知识形态本身;从逻辑的视角看,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比我国的四要件体系更具有逻辑性;从应用的视角看,四要件知识形态与过去我国各种现实条件基本相适应,具有一定实用性。但现存的不一定合理,四要件知识体系有条件的实用性并不构成反对引进德日三阶层体系的理由。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异质的体系,但体系的异质性不是体系难以共生的理由,相反这是共生的前提。二者在知识形态属性上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