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德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身份呈四种变化类型。在保持公立高校公益性的前提下,黑森州法兰克福公法财团法人大学改革不仅实现了包括接受捐赠、国家认可和享有独立权利能力在内的组织革新,而且使高校更具筹资的主动性、组织的开放性和管理的自主性。改革的可能影响在于:淡化公立高校的"国家机构"身份,"财团法人"身份成为一种明确的法律存在形式;仍然坚持公法思路,高校的"公私合流"趋势尚不明晰;强化政府对公立高校的捐助支持,改革的可持续性以及可推广性却有待观察;增强了高等学校的自身责任,高校履行自身责任的能力则尚难料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