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犯罪领域的理论范式变革和现实回应促成了体育犯罪刑法规制的兴起。类型化体育犯罪行为是经由体育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抽象而来,指侵犯特定体育法益且指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运用类型化方法划定体育犯罪刑法规制的犯罪圈,既延续我国体育立法整体思路,也利于体育犯罪司法的统一化。体育犯罪行为类型化要遵循上位法优先和适度抽象原则,以体育犯罪侵犯的同类法益为标准展开。规范意义上的体育犯罪类型行为可分为入罪行为类型和出罪行为类型,前者包括需创设行为、可补充行为和可吸收行为,后者包括刑法正当行为和体育正当行为,上述行为类型之间交叉、重叠,可遵循数罪并罚或竞合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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