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社会组织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等。这当中非政府组织因其在资源、组织、机制及属性方面的优势应当成为我国未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要主体。为规范其调查行为,应构建完善的委托、实施、监督和异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