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克服涉外协议管辖中存在的"挑选法院"问题,实现国家司法主权与维护公平正义之间的平衡,中国在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之前,必须考虑到现有国内民事诉讼法与公约之间在"实际联系"要求上的不一致,作出一些调整,并在对当事方选择法院予以宽容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恰当的"最低联系标准"设置对"实际联系"的弊端作出相应矫正。